韩国大法院1部(主审金善洙大法官)26日表示, A某因违反《食品卫生法》等被起诉,被判处1000万韩元罚款。A某上诉到大法院被驳回,大法院将案件送回了议政府地方法院。
据悉,A某的父亲B某于1989年在京畿南杨州八堂湖附近经营了一家餐厅,A某于2010年3月将餐厅名义申报变更为自己。
A某因涉嫌在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将原来约81平方米的餐厅新建为262平方米,没有向管辖厅申报而被起诉。 此外, A某还涉嫌在未经许可的开发限制区域,将住宅使用地变更为饭店经营用。一审判决因没有申请许可用途变更的A某有罪,并判处罚款1000万韩元。 但是,未向管辖官厅申报面积变更的嫌疑被判无罪。
2003年4月,随着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的修订,在需要向管辖机关申报的重要变更申报事项中增加了营业场所的面积的变更申报。 因此,在2003年之前申报营业的人没有申报营业场所面积,因此, A某是否也是变更申报对象引起了争议。
一审判决认为,《食品卫生法》在申报企业的前提下规定了含有变更申报的义务,而B某只是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因此没有变更申报的义务。 所以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但是大法院判决:”A某拆除现有营业场所,新建并变更了面积,因此要根据当时的法令进行面积变更申报,这在2003年施行令实施之前首次获得营业许可的情况也应该申报。”
A某经营饭店的位置是八堂湖附近开发限制区域,那里很难建新的饭店。所以,很多饭店都有在现有基础上增建建筑物的情况。
大法院明确表示,通过此次判决,在施行令修改前得到营业许可的情况下,如果变更营业场所面积,也要向管辖官厅申报。 这样可以限制饭店营业者擅自增建,逃避限制的企图。(new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