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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泰院事件是否会引发国家的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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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泰院灾难”发生的初期,国民对警方反应不及时的声音正在增加,引发诸多的舆论批评。法律界认为,以制定安全对策疏忽的警察和地方自治团体、国家为对象可以提起赔偿诉讼。
法制界3日消息,据了解,从上月29日下午6时30分到灾难发生前,共接到11起警方报案,从而引发了对警察应对不力的争议。举报中也有很多具体提到“压死”可能性的内容。
特别是,在灾难状况中起到控制塔作用的警察厅首次接到举报后,过了1个半小时以上才进行了首次报告等,警方的应对不完善的事实陆续被传开,舆论批判越来越强烈。
事故发生后,接连出现故意推人的情况,虽然部分人提出了适用过失杀人罪或将其视为重大市民灾害的意见,但最终很难适用《重大灾害处罚法》,而且指定负责人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因此法律界内部更倾向于国家赔偿论。
从地方自治团体和警方事前没有制定安全管理对策这一点来看,这属于过失,申报后没有采取及时的措施,因此可以看作是重大过失,因此应该从国家层面进行民事赔偿。
某检察官出身的律师表示:”国家没有履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因此可以100%(要求赔偿)”,”负责接收申报的警察没有及时应对,很有可能会有因业务上的过失而致死的责任”。
民主社会的律师团体(民律)的律师柳河京(音)也表示:”对于该事件,警方接到报案后完全没有采取初期措施,导致人员死亡,因此预计将视为重大过失,国家赔偿责任将被认定”。
大部分人认为,从先例来看,国家赔偿是可能的。 就2014年岁月号事故,遗属以国家和海运公司为对象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法院支持了遗属。
此前,2003年因大邱地铁惨案,伤者等以大邱市和大邱市地铁公社为对象提出的特别慰问金请求二审中也被判原告胜诉。 此外,就今年5月在仁川以楼层噪音为由杀害一家三口的事件,遗属以警方应对不力为由提出损害赔偿诉讼也被法院接受。
部分人认为,不仅可以追究当时直接收到举报信息的警察,还可以追究地方自治团体等的刑事责任。现任检察官说明道:”如果接到举报后没有行动,那么就有过失或故意,甚至可以进行刑事处罚”,”从警察开始,对地方自治团体等也可以以业务上的过失致死、渎职起诉。”
实际上,在2005年庆北尚州演唱会上11人死亡、100多人受伤的事故,当时尚州市市长和主管活动的电视台及市政府相关人士等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等。 但是,该事件与此次惨案不同,庆北事件明确了活动的主体。

 

记者梓恒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