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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oul

购买大量精神类处方药 一外劳被判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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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劳工因治疗目的从本国购买了大量的精神类处方药物,检察院给予暂缓起诉处分,但出入境勒令其出境,当事人强调自己并非故意并提起诉讼,但法院判其败诉。
持非专业就业(E-9)签证滞留在济州岛的外籍劳工A某于2021年10月回国休假,他去医院开具了506粒氯硝西泮片治疗头痛和头晕。
氯硝西泮是一种用于治疗预防癫痫发作和恐慌症的药物。 长期服用可能会导致对药物产生依赖性,停药后则可能出现戒断症,​​因此在韩国被指定为精神药物。
A某在入境韩国的过程中被海关抓获,并因违反《毒品管制法》被检察机关调查。
2021年12 月,检察官认为A某不熟悉相关程序,不知道该药物在韩国被归类为毒品,因此决定暂缓起诉。
然而,出入境于去年1月对A某发出了离境令。
A某对此提起诉讼,称其因处分而受到的不利影响过大。 A某主张,“与处理本案所能达到的公共利益相比,他本人受到的不利影响太大”,“偏离和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他还强调,他不知道在本国开出的药物根据韩国法律被归类为精神类药物,因此无故意性。
但是,法院认为离境令是合法的。
据法院11日消息,济州地方法院第一行政部上月在A某对济州出入境管理厅长官提起的撤销处分的诉讼中,判原告败诉。
法官说,“A某自2012年以来长期在韩国工作,已经很熟悉韩国的法律和文化。”并指出,“拿了可供一年使用的药物到韩国,即使如此大的量也没有咨询过是否符合韩国的法律。”
同时,他补充说,“仅仅因为A某被延缓起诉,其犯罪性质或罪责都不能说是轻的”。
法官说:“即使A某因本案的处理而出国,并遭受无法在韩国工作等不利条件,这也是由于A某的原因。”很难看到有特殊的人道主义理由允许其在韩国例外滞留。”
此外,“尽管可能会被下达强制遣返命令,但由于考虑到A某有自愿离境的意思,因此给予了相对较轻的处罚。”“如果资格和条件符合还能够再次入境。”

 

 

记者李如文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