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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携带处方麻醉药入韩 被驱除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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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治疗目的携带本国规定的麻醉药品而受到缓刑起诉的外籍劳工,在被勒令出境后提起诉讼,称只是治疗过度。
当事人强调这不是故意的,但法院认为他在韩国逗留很长时间,但没有积极调查韩国国内对此类药品的相关规定,因此判断该命令是合法的。
裁定书显示,持非专业就业(E-9)签证滞留在济州岛的尼泊尔籍外籍劳工A先生于2021年10月回国休假,在尼泊尔被开具506粒氯硝西泮片治疗头痛和头晕。
众所周知,氯硝西泮是一种用于治疗癫痫、癫痫发作和恐慌症的药物。 长期服用会引起戒断症状,​​因此在韩国被指定为精神药物。
A先生在入境韩国的过程中被海关抓获,并因违反《毒品管制法》被检察机关调查。
2021 年 12 月,检察官报告 A 先生犯下罪行后,由于他不熟悉相关程序,例如该药物在韩国被归类为毒品,因此暂停了起诉。
然而,移民局于去年 1 月发出了离境令。
A先生提起诉讼,称其因处分而受到的不利影响过大。 A先生辩称,“与处理本案所能达到的公共利益相比,他所受到的不利因素太大了”,“这是(韩国法院)偏离和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他还强调,他不知道在尼泊尔开出的药物根据韩国法律被归类为麻醉品,因此不是有意的。
但是,法院认为离境令是合法的。
11日,据法院透露,济州地方法院第一行政部(审判长金正淑首席部长法官)在A某以济州出入境、外国人厅长为对象提起的取消出境命令处分诉讼中,于上月判决原告败诉。
裁判部指出:“A某从2012年开始长期在国内工作,应该很了解大韩民国的法律和文化”,”虽然想要运入国内的医药品量看起来可以使用1年以上,但并没有咨询过韩国国内法律是否允许。”

 

裁判部判断:“即使由于该事件的处理,A某在大韩民国受到无法劳动等不利影响,这也是因为A某自己造成的。” “虽然有可能成为(比出国命令更强有力的)强制驱逐令理由,但考虑到A某主动表明出国意向的情况,做出了比较轻微的处分”,”A某也可以具备资格和条件再次入境”。
编辑梓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