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全租合同2周内房客未能支付约定好的合同定金,房东又跟第三者签订租赁合同,房客是否能获得损害赔偿?
2020年11月24日,A某与房东B某签订了租赁协议,以2.15亿韩元的全租价格在釜山租了一套公寓。根据合同内容,2000万韩元的定金要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的,剩下的1.95亿韩元在大约两个月后支付。
在签订合同当天,A某付了2000万韩元的定金中的100万韩元给B某,说要确认一下该公寓是否会有烟味冒出,没有支付剩余的定金。
由于B某急于通过出租收取押金,以支付购买公寓的金额,但合同签订已过2周,直到2020年12月6日,仍未收到A某关于支付定金的明确答复,于是直接与第三者签订了租赁合同。
次日上午,A某从中介处得知B某无意出租给他,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时,立即向给B某的账户打了2000万韩元。
B某收到定金后发短信告知A某,“合同签了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给定金,以为你不想签了,我跟别人签了合同。我会把定金还给你,所以请把你的账号给我。”之后,他又发了两次同样的短信。
但A某表示,“本合同有效期至2000万韩元汇出时为止,但将其出租给第三方的B某因自身原因处于违约状态”,因此起诉B某,要求B某归还定金2100万韩元,并赔偿2000万韩元。
与此同时,B某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A某没有支付全额首付款,所以合同无效。”并反驳说,“即便是那样不能解除合同,经过2周都不付定金,A某因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合同解除。”
俩人签订的合同中解除合同的条款有这样的规定,“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余款之前,出租人赔偿双倍定金,承租人可放弃定金解除合同”。
此外还有这样的条款,“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对本合同的内容不履行时,可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最终蔚山地方法院第17独立民事法庭判定,原告A某在要求B某进行损害赔偿的诉讼中胜诉。B某应向A某支付总计2600万韩元,在之前A某支付的2100万韩元基础上再增加500万韩元(2000万韩元的25%)的赔偿。
首先,法官指出,“即使本案中签订合同时设定的部分预付款未支付,也很难看出合同无效或自动终止。”
他接着说,“没有证据表明B某在收到2000万韩元的款项之前,已经通过书面形式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图。”“即使A某滞延支付定金,也很难看出B某合法解除了合同。”
他说:“A某在本案中支付了所有的首付款,但B某明确表示不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已经将其出租给第三方。”“因此本案合同是因为B某不履行合同而被解除合同的。”
对于损害赔偿金,法官说,“因A某拖欠定金等原因,导致B某将其出租给第三方,听到出租消息后在合同签订的两周后支付了2000万韩元。”“定金2000万韩元不当地过多”,将其限制在定金的 25%。
记者高颖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