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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妻子手机上的前男友信息 离婚过错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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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发现妻子手机上与前男友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后,正在考虑离婚。妻子声称她的丈夫侵犯个人隐私属于犯罪,这种情况离婚的话究竟谁会有利呢?

21日,YTN电台《杨素英律师商谈所》公开了结婚两年的丈夫A某的故事。

据A某介绍,几个月前,他在周末打扫卫生时,在抽屉里发现了妻子的旧手机。 虽然“觉得不应该打开”,但A某还是按捺不住好奇心,插上充电器,打开了手机。

A某说,手机相册里有他妻子交往两年左右的前男友的回忆。俩人一起去了很多地方旅游,妻子几乎住在男方家中。当他试图说服自己“这只是过去”时,他发现手机中妻子和前男友的性爱视频。

A某说,“这让我非常震惊,好像不是我认识的妻子,此后我无法像之前那样对待妻子。”尤其“最让我难过的是,妻子还留着一部存有跟别人性爱视频的手机。”

妻子发现A某态度的转变后进行沟通,A某最终承认曾看过妻子的手机。然而妻子对A某偷看她手机的行为更加生气,提高了嗓门说:“我偷看别人的私生活就是犯罪。”

A某说,“两人的争吵一天比一天严重,不知道是否还能恢复……”。然后他问:“我想知道因为妻子的过去是否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

安美贤(音)律师首先认定,由于A某的妻子在婚姻期间没有与前男友发生性关系或拍摄视频,因此不构成离婚理由下的“出轨行为”。

但是,“如果继续以该事件为由,因不断的冲突而破坏信任关系,可以依据民法第840条第6款的规定属于“有其他严重的理由无法维持婚姻”,可以在审理时作为主张离婚的事由。”

对于偷看妻子手机的A某构成犯罪的说法,安美贤表示,“信息通信网络法第4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破坏通过网络处理、存储或传输他人的信息,不得侵害别人的秘密,不得盗用或泄露他人信息”,并表示“由于该性爱视频本身也是受上述法律保护的他人的秘密,因此A某有可能会因为违反了《信息通信网络法》而受到处罚。”

并提醒说,“在最坏的情况下,丈夫可能不得不同时应对刑事诉讼和离婚诉讼。”“如果A某向离婚法庭提交自己偷看的性爱视频或从相册中获取的信息作为证据,这将构成泄露他人信息或泄露秘密的犯罪行为,有可能会加重刑罚。”

在回答“你认为有过错的配偶是谁?”这个问题时,安美贤说,“如果完全排除感情从法律上来看,事件中丈夫和妻子离婚的决定性原因提供者为A某。”“妻子在结婚前与别的男性交往的事实没有法律义务需要告知。”

安美贤表示:“虽然对妻子保存过去的记录没有扔掉手机的行为感到遗憾,但是因为A某偷看妻子的手机并侵犯了她的秘密。如果从法律责任来看,对于提供原因的A某可能会更多一点责任吧,我是这样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