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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套房子的综合不动产房产税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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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暂时有2套住宅综合房地产税(综合房地产税)特例,2年内不能转让之前的住宅,会有什么不利因素?
国税厅20日表示,将在官网上发布轻松解答这些事例的“综合房地产税月度质疑TOP 10”。
国税厅每月连载《转让所得税月度质疑前十名》,但本月将综合房地产税制作成特别版。
以下是以问答(Q&A)形式整理“综合房地产税月度质疑TOP10”中的部分事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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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国税目前拥有2013年1月和2018年1月分别取得的大田2套住宅。
Q.金某拥有的2套住宅所在地最近从调整对象地区解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也适用调整对象地区2套住宅的重税税率?
A.综合房地产税以每年课税基准日的现在为基准,判断住宅数量和调整对象地区是否适用税率。以金某为例,征税基准日过后,住宅所在地从调整对象地区解除,因此属于拥有调整对象地区内2套住宅的情况,适用重课税率(1.2%至1.6%),而不是一般税率(0.6%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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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民国2021年12月获得A住宅后,2022年3月获得B住宅。
问:转让所得税是指取得以前的住宅,1年以上后取得新住宅,才能适用暂时的2住宅特例,综合房地产税是否也相同?
A.从综合房地产税的情况来看,即使在转让之前直接取得新住宅,也是暂时的2住宅特例对象。因此,以李某为例,属于暂时性2套住宅特例对象,在计算综合房地产税时适用基本扣除(11亿韩元)和税额扣除(最多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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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崔诚实2015年8月获得A住宅后,2022年5月获得B住宅。崔某计划2024年12月转让A住宅。
问:崔某在新获得B住宅后,暂时适用了2住宅特例,但从B住宅取得之日起2年内不能转让之前的A住宅,会有什么不利影响?
A.适用暂时2套住宅特例后,在课税基准日(2024年6月1日)取得B套住宅之日起2年内未能转让A套住宅的,追缴减轻的综合房地产税。要注意,在减轻税额的同时,还要追加缴纳每个利息的加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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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仁善夫妇在今年的课税基准日(6月1日),在调整对象地区拥有2套住宅。
Q.据说调整对象地区2套以上住宅适用重课税率,如果夫妻各拥有1套住宅,是否也是重课税率适用对象?
A.适用综合房地产税税率时,住宅数量不是指一代人的拥有住宅数量,而是指个人拥有的住宅数量。因此,个人相当于1住宅者,因此不适用重课税率。
编辑梓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