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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延期后获3400万健康保险福利 被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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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以访问就业签证入韩的中国人A某,在滞留期满后因新冠疫情而不断延期,在延期期间获得的健康保险福利韩国政府要求退还,A某提起诉讼但最终败诉。
12日,据法律界消息,中国侨胞A某对国民健康保险提出的追回不当得利处分的诉讼,韩国首尔行政法院行政14部做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判决。
A某于2017年通过访问就业签证进入韩国,根据法务部的“因新冠疫情在中国传播而延长同胞滞留/出境期限的指南”,原本于2020年2月滞留期限到期的A某签证被延长到4月14日。
然而由于疫情的持续,从4月15日起A某共收到10次延长出境,一直逗留到2021年2月才回国。
此前自2017年8月起加入健康保险的A某于2020年4月14日滞留期限届满时已经丧失加入资格,但出境前一直缴纳了保险费。
在清算核实过程中,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发现A某在失去加入资格后仍支付保险费,于是指示其申请退款。 此外,还查明A某在此期间收到了约3400万韩元的保险福利,于是要求A某退款。
A某对此提起诉讼,称:“出境期限的推迟意味着滞留资格没有丧失,也可以享受健康保险。” 并主张国民健康保险一直在征收保险费,说明公开认为A某属于加入者。
法院认为,政府延长出境期限只是暂时的考虑,不能等同于延长给予健康保险资格的滞留期限。
法官表示,“出境后难以强制缴纳保险费,滞留在韩国的外国人即使获得出境期限的延期,也将失去健康保险的资格”。“这是为了防止公共财政经营的健康保险资金外泄。”
考虑到需通过本人申报而进行的健康保险资格制度,可以判断保险费的征收理由不是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而是A某。
法官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有失去保险加入资格的原因,必须向健康保险公团申告,但原告没有提交‘资格丧失申告书’”,“由于原告的疏忽而以不公平的方式获得医疗福利,责任在于原告。”

 

记者李如文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