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C
Seoul

法务部:为独自抚养韩国子女的外国人改善滞留条件

-

韩国法务部接受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建议,改善抚养韩国国籍子女的外国人滞留资格,给予访问同居滞留资格(F-1),并准备扩大其就业范围。
人权委员会20日表示,法务部表示,抚养韩国国籍未成年子女的外国人,如果无法以外国人结婚移民(F-6)等其他滞留资格在韩国滞留的情况,将被授予访问同居(F-1)滞留资格。但由于F-1签证原则上无法就业工作,但法务部计划将抚养韩国籍子女的外国人就业活动的范围扩大到除现有专业和季节性工作领域外的简单劳动领域。
人权委员会表示:“简化独自抚养韩国人子女的外国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就业活动范围的计划是积极的。”但也强调,“要稳定地抚养孩子,首先必须要有适用社会保障制度的滞留资格,这方面还需要改进。”
相关案件的申诉人A某在韩国参加语言培训课程(D-4-1)期间与一名韩国男子在结婚的前提下交往,未婚生子。但发现该男性欺骗其结婚后,俩人分手。A某独自抚养孩子,但滞留资格到期。
A某试图去出入境将滞留资格变更为结婚移民(育儿,F-6-2),但不予批准,并给予其探亲同居(F-1)的滞留资格。 这是因为他们不符合现行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非婚生子女应抚养的婚姻移民身份要求,A某向人权委员会提起申诉。
人权委员会表示,“最近不断收到类似案件,持有同居居留许可的单亲外国人在抚养韩国国籍子女时可能会因其滞留身份而受到各种限制。 ” 于是向法务部提出了政策建议,法务部回复说,将尽量扩大其就业许可范围。

 

 

记者李如文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