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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后没能退回押金,中介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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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房时在签约过程中没有得到中介的详细说明,无法退回部分押金,中介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近日的一个判例,法院裁定,如果房地产中介没有向租户妥善说明他有可能无法拿回全部押金,则需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A某从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以1.4亿韩元的押金租用了位于京畿道华城市的多户住宅的一套房子,为期两年。B某作为持有执照的房地产中介为A某促成了租赁合同。
但是,2020年4月,A某租用的多户住宅走上了拍卖程序,1.4亿韩元的押金A某只得到了约5360万韩元,部分押金无法得到退还。
随后,A某向法院对B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剩余的约8639万韩元租金押金。 这是因为B某在促成A某订立租赁合同时,没有妥善说明无法退还部分押金的风险。
A某说,B某当时解释说,A某可以毫无问题地退还1.4亿韩元的全部押金。
A某表示,“对于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知的重要情况,没有适当告知,是违反了作为房产中介的确认和解释义务。“B某和其加入的协会有一起赔偿8639.6万韩元的责任。”
而B某则辩称,“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告知该多户住宅的权利关系”,“对于与其他小租户签订租赁合同以及修订房屋租赁保护法执行令而导致的租金押金无法退还,是无法预见的。”
22日,据法律界消息,水原地方法院民事法院对A先生对B先生提起的诉讼中做出了有利于部分原告的裁决,要求“赔偿8639.6万韩元的 20%1727.92万韩元给原告。”
法官判断在多户住宅的情况下,权利关系比较复杂,存在大量利益相关方的可能性,因此不受保护的风险相对较高。但是B某没有向A某充分解释风险。
此外,B某本应积极建议或寻求各种法律措施或风险应对措施来保护押金。但经确定B某似乎没有向A某确认和解释这些情况。
此外,法官裁定,自《住房租赁保护法执行令》颁布后,经过了多次修改和增加,很难说B某无法预见到这一点。
如果B某将多户住宅的现状和最优先的小租户保护制度适当地告知A某,A某可能不会签订租赁合同或租赁别的承认其优先地位的合同。
但是,A某也知道或应该知道多户住宅中的另一间房可以签订租赁合同,除非出租人配合,否则B某也很难准确掌握多户住宅中的权利关系。后来,随着房屋租赁保护法施行令的修改,最优先的补偿金额增加,导致A某的损失扩大,所以B某的责任限制为20%损害赔偿。

记者李如文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