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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全租房的修理责任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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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A某最近把自己住过的房子出租了,但房客搬进来没几天就接到了电话。 签房子合同的时候租客表示“房子挺干净的,贴贴墙纸就行了”,但突然询问更换水龙头或和灯等细部问题,是否要进行维修,A某也不是很清楚。

 B某租了一套20年的公寓楼,签合同时房东说可以住久一点,于是B某自己花钱贴墙纸、换地板、贴膜、连灯光之类的也都换了。 但在合同到期之前,房东突然说他要自己入住,让B某搬走,并要求B某给恢复原状。

很多房东和房客在签订月租或全租合同后,都对租赁期间发生的维修问题感到有压力。

其实,出租人(房东)和承租人(租客)的修理义务的基本情况韩国民法有规定。 如果提前了解民法的规定,就能够避免不合理的维修费用负担。

首先,韩国民法第623条规定“出租人将标的物交付承租人,并在合同存续期间有义务保持其使用和收益所必需的状态”。 因此,如果房屋因裂缝、漏水、老化等原因需要维修,如墙壁、马桶、洗脸盆、水槽和电器等出现问题,出租人将承担费用。

但是,民法第634条规定了承租人的通知义务。  “当租赁物需要修理或者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但需注意,如果承租人发现了缺陷,但是没有及时告知出租人,可能无法追究出租人的责任。

那么承租人什么时候需要承担维修费用呢?  《民法》第309条规定,“拥有全租权的人必须保持物体的现状,并进行属于其正常管理范围的修理”。

此外,《民法典》第615条规定,“借款人归还所借财产时,必须恢复原状。 附在其上的物品可以被移除。” 《民法典》第374条规定,“交付特定标的物为债权标的时,债务人应当保管好,直至标的物交付为止”。

由此可见,由于承租人的疏忽、损坏、故意修理或自行改变设施的内部装修时,承租人必须给予恢复原状。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只有在如果房屋不修理,承租人将无法使用房屋的情况下出租人有修理的义务。”也就是说,更换灯泡、防虫网等廉价易耗品,将视为由承租人维修。

 但是,由于没有具体规定承租人可以承担多少费用,出租人和承租人因房屋维修问题上法庭的情况并不少见。

韩国的民法和最高法院的判例只是设定了广泛的标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责任可能会因情况而异,因此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法律专家了解具体情况。

记者李如文报导